题目
煤矿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刘某和该煤矿防治水副矿长谭某某违反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在未履行好复工复产手续情况下违规组织生产,且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导致发生顶板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煤矿蓄意瞒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刘某、谭某某涉嫌构成( )。A、重大责任事故罪B、危险作业罪C、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煤矿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刘某和该煤矿防治水副矿长谭某某违反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在未履行好复工复产手续情况下违规组织生产,且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导致发生顶板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煤矿蓄意瞒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刘某、谭某某涉嫌构成( )。 A、重大责任事故罪 B、危险作业罪 C、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题目解答
答案
我们来一步一步分析这道题目。
### 一、题目背景梳理
- **主体**:煤矿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刘某、防治水副矿长谭某某。
- **行为**:
1. 违反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2. 在未履行复工复产手续的情况下,违规组织生产;
3. 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4. 导致发生**顶板事故**,造成**1人死亡**;
5. 事故发生后,煤矿**蓄意瞒报**。
- **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刘某、谭某某涉嫌构成什么罪?
选项:
A、重大责任事故罪
B、危险作业罪
C、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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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相关罪名的法律依据和构成要件分析
我们逐个分析三个选项的刑法规定和适用条件。
#### A、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4条第1款)
>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构成要件**:
- 主体:一般为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包括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等;
- 客观行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
- 结果: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严重后果(如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等);
- 因果关系:违规行为与事故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
本题中:
- 刘某和谭某某作为负责人,在未履行复工复产手续、未落实安全责任的情况下组织生产,明显属于“违反安全管理规定”;
- 导致1人死亡,已达到“重大伤亡事故”的立案标准;
- 行为与结果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
因此,**完全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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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危险作业罪(《刑法》第134条之一)
>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注意**:这个罪名的关键是“**有现实危险**”,但**尚未发生实际事故**。
而本题中已经**发生了顶板事故并导致1人死亡**,属于**实际后果已经发生**,不再是“危险状态”,而是实害结果。
因此,**危险作业罪不适用**,因为该罪针对的是“未出事故但有高危情形”的情况。
所以,**B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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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刑法》第134条第2款)
>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关键点**:
- 行为方式: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明知有重大隐患仍冒险组织作业**;
- 必须是“组织”他人进行冒险作业;
- 同样要求造成严重后果。
本题中:
- 刘某和谭某某在未履行手续、未落实安全责任的情况下组织生产;
- 可以认为他们**明知存在安全隐患**(未复工复产验收、安全措施不到位);
- 仍然组织工人作业,最终导致事故。
这**也符合“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的构成要件**。
但注意:这个罪名通常适用于**更恶劣的主观故意或严重漠视安全的情形**,比如强令、拒不整改重大隐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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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罪名之间的关系与选择
在司法实践中,《刑法》第134条的几个罪名存在**竞合关系**。
-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基础性罪名,适用于一般的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导致事故的情形;
- **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是加重行为类型,属于第134条的第2款,**行为更恶劣**,刑罚也更重;
- 如果行为同时符合两个罪名,应**从一重罪处罚**,即优先适用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但关键在于:是否构成“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根据《刑法》第134条第2款,该罪要求:
-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
- “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
本题中:
- 没有提到“强令”工人作业;
- 但有“未履行复工复产手续”“未落实安全责任”“违规组织生产”——这可以被认定为**明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如未经验收复工属于重大管理漏洞);
- 仍然组织生产,属于“冒险组织作业”;
- 最终导致死亡事故。
因此,**符合“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的构成要件**。
而且,该罪刑罚起点更高(五年以下,情节恶劣可判五年以上),体现出对**管理层主动冒险决策**的严惩。
相比之下,重大责任事故罪适用于一般性管理疏忽。
本题中,是**在未履行手续的情况下违规组织生产**,说明是**主动组织**,而非一般疏忽,主观恶性更强。
此外,事故发生后还“蓄意瞒报”,说明主观上存在逃避监管的故意,进一步体现其责任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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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司法实践参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管理人员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组织作业,导致事故的,应以**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定罪;
- “重大事故隐患”包括未按规定履行复工程序、安全设施不达标等。
本题中“未履行复工复产手续”正是典型的重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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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结论
虽然刘某、谭某某的行为也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但因其**明知存在重大隐患仍组织作业**,行为更严重,应适用更重的罪名——**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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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确答案:**C、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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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案总结:
**解题过程**:
1. 分析三人行为:违规组织生产、未履行手续、未落实安全责任、导致1人死亡、事后瞒报;
2. 排除B(危险作业罪):因事故已发生,不是“仅有危险”;
3. 比较A和C:重大责任事故罪适用于一般违规,而本案是“明知隐患仍组织作业”,符合《刑法》第134条第2款;
4. 根据司法解释和行为性质,应认定为“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5. 事故发生后瞒报,反映主观恶性深,支持从重定罪。
**最终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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