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餐饮服务企业、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应如实记录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和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食品相关产品可以不用记录。
餐饮服务企业、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应如实记录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和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食品相关产品可以不用记录。
题目解答
答案
错误
解析
考查要点:本题主要考查对《食品安全法》中食品采购记录制度的理解,特别是食品相关产品是否需要记录的关键点。
核心思路: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必须记录相关信息并保存凭证。题目中将“食品相关产品”排除,属于对法律条文的错误理解。
破题关键:明确法律中“食品相关产品”是否属于必须记录的范围。若题目中未提及该部分内容,则原说法存在疏漏。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关键点解析:
- 记录范围:法律明确要求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类采购物品进行记录。
- 食品相关产品:包括食品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等,属于必须记录的范围。
- 题目错误:原题中“食品相关产品可以不用记录”与法律规定直接矛盾,因此判断为错误。